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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践,省政府绩效委组织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国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要求,在总结近年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基础上,修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目标管理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为考核内容。

  (二)简便易行,内容统一。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统一下达考核内容。

  (三)客观评价,注重实效。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客观准确反映市(州)政府工作实绩。

  

  第四条  在省长的领导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具体负责市(州)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内容


  第五条  目标管理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以下简称“发展指标”)、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下简称“重点工作”)和否决指标。

  发展指标12项,权重为70%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及服务业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8项指标年初不量化下达,年终按照全省平均水平比较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国内省外直接投资到位额、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外贸出口额,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4项指标年初按奋斗目标量化下达,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重点工作 3-6项,权重为 30% 。根据省委、省政府当年重大决策部署研究确定。

  否决指标5项。包括计划生育、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政建设。

  

  第六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重点工作每年年初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年度目标管理内容确定后,省政府不再向市(州)政府下达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绩效办、监察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目标执行过程监控,建立监察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报告目标执行情况。

  

  第十条  年初未量化下达的发展指标以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为基准,达到基准值的该项指标计满分,超过基准值的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年初量化下达的发展指标及重点工作考核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该项指标计满分,超过基准值的按实际超出比例计分,低于基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第十一条  否决指标出现下述问题,每发生1次扣 1分,并取消当年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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