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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

[接上页]
计划生育:未完成年度人口自然增长率和符合政策生育率控制目标任务。

  耕地保护:未完成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环境保护: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主要责任方。

  安全生产: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

  特殊情况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每项计1分。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新闻媒体批评并核查属实,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发展指标、重点工作、否决指标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数据,特殊情况加分和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审核建议,省政府绩效办负责提出市(州)政府目标考核建议,由省政府绩效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发展指标考核得分 +重点工作考核得分-否决指标扣分 +特殊情况加分 -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按市(州)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通报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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