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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28号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建设。积极推进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加快中国气象频道在全市落地和本地化节目插播工作,完善预警信息传播功能,即时播发公共应急预警信息,推广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传播资源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社区、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设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七)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及流程,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各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类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落实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责任。

  (八)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体系建设,规范信息发布程序,拓展预警信息发布功能,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各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组织要加强对包括气象灾害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根据授权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公众主动应对防范,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突发事件的有利氛围。

  (九)建立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科学、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公众覆盖率。对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无障碍“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插播,实现实时播报。电视台插播时,应在屏幕上悬挂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快速全网发送。

  (十)加强基层预警信息传递和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县(市)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作为兼职气象信息员,并将学校、医院、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负责人以及乡村种养大户发展成为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延伸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网络。健全传递工作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四、加强防灾应对工作,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一)建立部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与工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监、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军地网络专线,加强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互联互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当地驻军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沟通预警联动情况,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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