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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调训纪律,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新录用公务员从录用之日起1年内不参加初任培训,不得办理任职手续。晋升领导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训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书面报请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年度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在优秀等次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对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上从严控制。积极开展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培训,将培训作为促进公务员个人发展进步的主要手段,适时分批组织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得国家和省记功及其他表彰奖励的公务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拓展他们的视野和思路,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六)切实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坚决制止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当事人的责任。 (七)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公务员培训经费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对党委、政府批准举办的专题讲座、专题研究班等重要培训项目,财政部门要予以重点保障。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公务员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