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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12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2〕20号),现将加强本市2012年高中阶段招生监察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招生监管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完善本地区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招生工作中“一岗双责”的正确履职。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对本地区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各招生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招生纪律。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主动开展本地区招生监察工作。要参与招生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动态;要督查招生信息公开、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点环节,及时稳妥解决相关问题;要加强各学校提前录取工作依法规范的督查力度,重点开展“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推荐(自荐)”、“中高职教育贯通”、“体艺特长生”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应成立本校招生工作小组,校长、书记是学校招生主要责任人并负总责。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根据“阳光招生”的要求,依规制订学校的招生简章,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认真妥善处理好考生咨询,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工作人员要依法规范招生,并负当事人主要责任。要加强责任意识,督导招生学校依法招生;要增强服务意识,协助招生学校化解矛盾;要落实公开原则,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和接待地点以及时受理有关信访;要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发现和发生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积极维护阳光招生的公平、公正环境和社会和谐。 二、加强监察,依法招生,积极落实招生全程监督 各区县教育局、各单位监察部门应按照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监察工作,落实责任,认真履职,严格督查招生规范,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发生。 一要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督查。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都应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监察部门应参与对特殊考生、特殊情况的研究、审核和处理。要加强非本市户籍学生参加中考报名资格的审证核验工作,查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考生报名资格。 二要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督查。要严格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招生原则,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的招生。 三要加强对招生“提前录取”和“体艺特长生”招生督查。《招生方案》制订应规则清楚、计划明了、操作公正、监督有据。凡符合“提前录取”的考生信息应事先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本市户籍体艺特长生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达标后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凡特长生录取均应集体讨论和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四要加强对各类加分的审核和公示督查。要严格审核程序,对具有先进奖励性加分条件的考生要进行认真排摸,做到不漏一个考生;对具有政策性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要仔细审验递交材料,认真查看证明材料或者证件原件,凡有疑点的均必须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材料和加分情况应建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