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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二十)推进外汇服务和业务创造,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外汇服务水平。支持外汇主管部门稳步推进非金融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提高开办外币带兑业务机构比例,便利境内外旅客货币兑换,服务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发展。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增强涉外主题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本外币兑换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经营资格;进一步加强全球先进管理、跨境融资和离岸金融等方面的业务创新力度,综合运用国际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境外融资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扶持外溢型企业实现汇率避险保值。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针对外向型企业外汇避险工具的专业业务培训,逐渐提高和增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对外汇金融衍生品的认知度和综合运用,提升涉外主体的经营能力。

  

  八、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十一)充分利用财税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将银行参与信用再担保体系和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贡献度纳入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指标体系,与财政资金分存业务比例挂钩,引导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提升现有信用再担保体系、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的融资服务作用。通过安排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政府增信资金,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门槛。鼓励各区(新区)根据辖区内产业布局,结合特建发、投控和地铁集团市级三大融资平台功能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子报体系。突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公益服务功能,重点服务战略型新兴产业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代偿损失的补偿政策,即中小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大力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营、外资等各类资本参与深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再担保体系为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区级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方式组建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我市再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进一步简化金融机构呆帐核销手续和审核程序。税务部门要提高审核进度和工作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全面落实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进一步落实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补充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资金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两免三减半”和租房补贴等一揽子财税奖励和资助。鼓励各区(新区)政府制定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政策措施,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为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发展方面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环境。结合小额贷款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出扶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平稳较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

  

  (二十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驻深金融尽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依托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等专业机构,联合和共享信用信息,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三)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各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对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政权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构筑金融安全区,确保金融资本真正用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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