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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肉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肉品来源安全合法。 (七)开展肉品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取消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格,并将违规用药信息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完善相关备案养殖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监督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年4月)。在全市部署“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2013年9月)。各区市县要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全面落实“瘦肉精”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集中力量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9月-12月)。对“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经验和典型,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成立市“迎全运、保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全市“瘦肉精”整治工作的开展。各区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要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进出口等各环节监管职责。要强化行政问责,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能力。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9] 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能力。 (三)强化投入保障,加强监督抽查。各区市县要将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实行监督执法及监测机构全额预算管理,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资金,确保满足工作、人员经费需求。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制定实施“瘦肉精”抽检计划,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屠宰、养殖环节和流通领域畜产品抽查监测的比例,增加检测批次,对生猪、肉牛、肉羊屠宰、养殖环节监测的比例要达到屠宰(出栏)量的1%以上。 (四)加强监督执法,打击不法行为。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作为“瘦肉精”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各有关部门对查实的“瘦肉精”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最高限额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大要案督查督办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对涉“瘦肉精”案件,公安机关要按照案件没有澄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等工作要求,严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落实风险评估制度。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风险评估制度,根据“瘦肉精”专项整治要求和“瘦肉精”检出等情况,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按季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