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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45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1] 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大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大连海关)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统筹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2.督促推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4.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以及对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检察院)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文广局、大连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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