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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七条  市年度科技计划分为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两类计划。

  

  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适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为完善现有产业和培植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基础和储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适用于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和产业化的环境。

  

  第八条  在客观需要的条件下可以开辟其他专项类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储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和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专家评审论证。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申报,二次申报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

  复审主要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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