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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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