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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5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供销厅字[2005]6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为供销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社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为农服务”宗旨,坚持鼓劲引导、正面宣传为主,坚持贴近“三农”、贴近实际、贴近基层,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思想保证、精神激励和舆论引领作用,为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总社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由办公厅新闻处承担。 第四条 凡以总社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涉及总社和系统全局工作的重大事件,按照总社部署,由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宣传活动;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对自身业务工作进行的新闻宣传活动,由各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对宣传内容负责,如有需要,办公厅可以协助。 第五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供销合作社活动的重要新闻、讲话,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刊登;拟以总社名义公开发表或以总社领导署名的文章,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总社领导审定方可刊登;对全系统有重要影响、涉及总社重大活动或社会热点问题等文章,原则上须经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审核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三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六条 建立总社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总社新闻发言人,必要时,以新闻发言人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或座谈会(以下简称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会的内容除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外,也可由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报总社或办公厅领导审定后,以总社、办公厅或部局的名义举办。未经办公厅统一安排,各部局、各单位不得以总社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自行举办各种类型的新闻发布活动,实行办公厅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办公厅新闻宣传处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举办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八条 总社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办公厅统一负责安排新闻单位的采访工作;总社各部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可以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也可由主办部局组织采访,但须报办公厅备案,新闻宣传稿件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审定。 第九条 对总社领导的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须提前报办公厅,并提交新闻单位介绍信和采访提纲,经总社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采访后,以总社领导名义撰写的稿件、答记者问,或对总社领导的专访稿件,须经领导本人审定;以记者名义撰写的稿件须经办公厅或有关部局审定。 对总社机关各部局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一般须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新闻处统筹安排,采访稿件须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刊登。 在华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对总社有关部门或人员的采访、约稿,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国记者的采访应当通过总社国际合作部初审,经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出安排;对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港澳台记者的采访要求,应持欢迎态度,并在征得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本着热情友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妥善安排,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注意内外有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