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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供销厅字[2012]3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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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社媒体的管理


  第十条  总社主管的媒体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宣传和新闻出版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总社主管媒体在总社领导下,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各媒体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报道计划,自行开展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办公厅可给予相应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总社主管媒体须积极承担总社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并负责留存完整的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

  

第六章 系统宣传工作的组织


  第十三条  对系统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必要时由总社统一部署新闻宣传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宣传合力。

  

  第十四条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总社报送新闻宣传素材,总社视情况组织中央主流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供销合作社需要组织中央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社办公厅可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考核。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组织宣传报道的影响效果以及报送新闻线索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宣传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条件给予奖励。

  

第七章 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七条  新闻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政策和法规,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八条  总社各部局和有关单位必须对所发新闻稿件认真审核,凡未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涉外新闻机构投稿,对其电话采访,应予婉拒。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中涉及的有关保密工作在总社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厅会同总社保密办公室共同监督。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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