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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安委明电[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9
【实施时间】 201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交安委明电〔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决定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交通运输系统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我部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部署,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开展交通运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内容

  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无经营许可证件、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非法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出租车运输和交通运输施工建设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二)非法用工、无从业资格证上岗的,运输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或船员不适任的;

  (三)营运车辆超载超员、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

  (四)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五)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集装箱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渤海湾、舟山群岛、琼州海峡、北部湾、长江等重点水域滚装运输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的;

  (六)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七)违章指挥、违反安全作业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的,应急演练不及时,自救装备不足、培训不够的;

  (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4月25日前报部安委办)。同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主题,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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