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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推广中心将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推广中心通过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次年一月发布。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布的《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该项技术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推广计划。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应用单位,可向推广中心提出“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优秀示范工程(单位)”挂牌申请。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在多个重点工程中取得突出推广应用成果,推广中心将给予技术持有单位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推广证书自动失效。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内,技术持有单位每年应向推广中心提交年度推广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7年7月15日印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制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报书中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其公章一致。 2、属于多家共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申报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共有单位的一致同意。 3、“技术名称”:应与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技术名称相符。 4、“技术来源”:在相应内划“√”,只能选一项;其他类似选项同此。 5、“技术指标”: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经济指标” (1)“典型规模”指应用单位较为实用并具代表性的技术应用规模。以典型规模为例,列出该技术有关经济指标。 (2)“运行费用”包括管理费、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维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7、“应用实例”由应用单位填写,对所填写的数据负责,并加盖公章。 8、“申报单位意见”应由申报单位对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给予确认,如多家单位申报应加盖各自公章。 9、“推荐部门审查意见”应对工程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性、运行的可靠性和推广的价值等提出意见,并盖公章。 一、基本情况
二、申报单位情况
(如多家单位申报需填写各 申报单位情况) 三、技术简介
四、有关指标
五、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六、推广应用情况
七、应用实例
(有多项应用实例的技术可复制本页) 八、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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