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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亳政办[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办法》于2012年3月23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亳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和非诉讼医患纠纷处置。

  第四条  医患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防范


  第五条  市综治办会同市卫生局、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建立医患纠纷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医患纠纷防范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医患纠纷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警务室,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指导并参与处置医患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接受患方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将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和执业不良行为纳入医务人员职称和职务晋升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患纠纷调处机构做好有关医患纠纷调处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应在医务人员工作场所、医患纠纷受理场所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和录音装置。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应当进行实时录像、录音,录像、录音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方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患方的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医患维权协会是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运用第三方调解机制,支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患纠纷进行防范性研究,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医务人员的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

  (二)受医疗机构、患方、保险公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责任争议进行调查、评定;

  (三)根据医患双方的需求,提供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处途径的对接服务;

  (四)为医患双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六)研究利用保险机制转嫁医疗风险责任险的推行工作;

  (七)开展医患维权方面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协助医疗组织开展有关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医患维权协会在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引导医患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医患纠纷。

  第十四条  患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应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并在规定的地点依法按照程序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医患纠纷社会保险保障机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患纠纷后,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协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倡导医患和谐。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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