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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协调机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海岛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支持和精心组织海岛保护规划的实施,把海岛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海岛保护与管理的高层次协调机制,强化涉岛部门之间、涉岛行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好规划重点工程的实施,及时解决海岛保护与利用决策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促进海岛保护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海岛开发秩序 加强海岛保护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和地方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建立健全海岛统计调查制度、海岛名称管理制度、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制度、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等;建立海岛监视监测管理体系,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秩序,加强无居民海岛建筑物和设施管理,开展海岛保护规划实施评估,强化海岛执法监督检查及巡查,依法查处海岛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制止破坏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保证规划实施效果。 (三)重视人才培养,加强海岛管理与科研队伍建设 实施和推进人才战略,加强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海岛管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重视科技投入,积极引进、培养海岛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海岛科技人才,建立一支“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海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海岛科技服务机构,加强重大问题与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为全面加强海岛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充实和加强海洋执法力量,用现代化的船舶和飞机及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海上执法队伍,提高应对违法、违规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执法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建设专业的海岛执法队伍。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海岛保护规划,特别是宣传海岛保护规划在依法加强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规范海岛开发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众的海岛保护意识,为规划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规划编制和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听取公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海岛保护法规定的规划公示制度,及时将已批准的海岛保护规划依法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五)落实规划任务,强化重点工程管理 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给予支持。各项重点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划选项,按项目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按效益考核。重点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海岛地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工程的实施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体系,按照国家施工标准,实行工程监理制,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逐步推行重点工程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军民融合式发展,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国防需求,促进海岛开发利用经济效益与军事效益的最优化。 (六)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海岛保护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落实《规划》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的资金需求。国家依法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国家在海岛收取的各类生态补偿资金要专项用于海岛生态保护与恢复。积极发挥政府财政性投资导向作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投资海岛。特别要加大对边远海岛的资金投入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吸引资金,促进边远海岛的开发、建设和保护 附表:边远海岛名录
注:边远海岛,一般是指交通不便、经济社会基础薄弱的海岛。国家海洋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边远海岛名录定期更新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