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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利 联系人:范相阁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蓝天”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学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谢霜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 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晓君 市编办主任 林增志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建武 共青团市委书记 马运生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史占勇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常志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姚芸来 市监察局局长 王春山 市财政局局长 陈 新 市城建委主任 王顺生 市交通委主任 葛震远 市城管局局长 蔡玉奇 市环保局局长 朱河顺 市商务局局长 李宪敏 市文广新局局长 杨虎臣 市物价局局长 万建中 市法制办主任 姜现钊 市园林局局长 王 微 市事管局局长 刘建峰 市质监局局长 王运行 市气象局局长 杨天才 市重点项目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蔡玉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运生、常志军、陈新、葛震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严格奖惩 (一)各区政府及管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核定确认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3号)规定给予当地政府每蒸吨锅炉2万元奖励,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辖区政府及管委会,每蒸吨3万元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脱硫治理和除尘设施提升改造任务,并经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和郑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1〕23号)规定给予锅炉单位除尘设施每10蒸吨20万元、脱硫设施每10蒸吨15万元奖励。 (三)对尾气不达标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公务车辆,市环保部门通报至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车辆实施停运并对所属单位曝光,市财政局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蓝天”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号)规定扣交所属单位1至2万元/台次;对年度尾气不达标并整改不到位车辆累计超过5台次的单位,实施环保“一票否决”;未完成黄标车辆淘汰任务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每辆5万元扣缴至市财政部门。 (四)对建筑工地不符合环境整治标准的,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办公室每查处一处通报市财政部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郑政〔2012〕6号)规定对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10万元财政扣款;造成扬尘严重污染的,市城建委要督办辖区政府、管委会责令工地停止施工建设直至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加强督查 成立“蓝天”行动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和相关委局定期实施督查,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优评差。对实施“蓝天”行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利、进度迟缓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督导组分为四组,具体人员和分工如下: (一)督导一组 组长:杨照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政府督查室1名同志 陈 勇 李在龙 督导单位:新密市、新郑市、二七区、惠济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质监局 (二)督导二组 组长:翟巧枝 市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市公安局1名同志 耿清生 刘凯峰督导单位:登封市、上街区、金水区、高新区、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 (三)督导三组 组长:王 利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城建委1名同志 范相阁 冯伟鹏 督导单位:中牟县、经开区、航空港区、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重点项目办、市气象局 (四)督导四组 组长:李春德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市监察局1名同志 柴合范 王 令 督导单位:荥阳市、中原区、管城区、郑东新区、市委宣传部、市团委、市总工会 各督导组每月25月前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现场督查,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查情况,每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情况迟缓、消极的给予通报批评。每月考核结果要纳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对没有按时完成“蓝天”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责任单位将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