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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旅[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旅游局、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联关于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的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联关于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的通知

  (闽旅〔2012〕93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团委、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展示导游形象风采,交流导游服务经验,激励导游员提升素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的通知》(旅办发[2012]114号)精神,福建省旅游局与共青团福建省委和福建省妇联决定共同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现将《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共青团福建省委

  福建省妇联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工作方案

  


  各设区市旅游局、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福建省旅游服务质量大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激发导游员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热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的导游队伍,优化旅游服务环境,推动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导游大赛的通知》精神,省旅游局与团省委、省妇联决定共同举办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为确保大赛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明健康游览、文明科学讲解、文明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提高导游员综合素质,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以赛促训”,激励导游提升素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顽强、诚实守信、业务精通的导游队伍,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主办单位:福建省旅游局、共青团福建省委、福建省妇联

  

  三、承办单位:举办地设区市旅游局、冠名企业、赞助企业、策划单位、宣传媒体

  

  四、组织机构

  

  (一)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组委会

  

  主 任:郭恒明(省旅游局局长)

  

  执行副主任:郑维荣(省旅游局副局长)

  

  副 主 任:宿利南(团省委副书记)

  

  陆 菁(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

  

  李毅强(省旅游局副局长)

  

  陈扬标(省旅游局副局长)

  

  唐华钗(驻省旅游局纪检组组长)

  

  成 员:林小峰(省旅游局人事处处长)

  

  苏永青(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陈维平(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王晋川(省旅游局监察室主任)

  

  李鹭英(省旅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陈 涛(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部长)

  

  刘景华(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调研员)

  

  郑 立(福州市旅游局局长)

  

  黄国彬(厦门市旅游局局长)

  

  翁 福(漳州市旅游局局长)

  

  张锡坤(泉州市旅游局局长)

  

  陈 欣(三明市旅游局局长)

  

  李国华(莆田市旅游局局长)

  

  温秀美(南平市旅游局局长)

  

  徐建国(龙岩市旅游局局长)

  

  张铭华(宁德市旅游局局长)

  

  (二)第二届“海峡之星”导游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主   任:林小峰(兼)

  

  执行副主任:陶闽榕(省旅游局人事处调研员)

  

  副 主 任:方航安(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调研员)

  

  唐东彬(团省委城市青年工作部正处级干事)刘景华(省妇联妇女发展部调研员)

  

  李鹭英(兼)

  

  张仰民(省旅游干部学校党委书记)

  

  郭洪江(省旅游干部学校副校长)

  

  成 员:人事处、行管处、省旅游协会工作人员

  

  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审组和监审组。评审组由省局人事处负责,由相关评委组成,负责制定大赛评分标准、评审规则及成绩评定,评委拟由9位专家组成(语言专家1名、文史专家1名、导游专家3名、文艺专家1名、旅游专家1名、外语评委2人)。监审组由省局监察室负责,由省局纪检、监察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比赛并受理单位和选手申诉等工作。

  

  五、参赛对象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

  

  (二)持有景点导游证或讲解员证、在景区点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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