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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2]3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首席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  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聘任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督学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0周岁。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小学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干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八条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兼职督学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总督学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二)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三)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四)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的产生实行差额推荐,实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十二条  督学人选推荐程序:

  (一)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督学人选。

  (三)被推荐的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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