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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督学认定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认真审查,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督学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员名单应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政府督学拟聘人选须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后,由县(市、区)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 第十四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解聘督学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六)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 (五)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本级政府督学津贴。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市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政府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督学按照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督政、督学和其他专项督导活动,每年应向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提交1份以上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 (二)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调研。 (三)完成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所在单位,应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安排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