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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0
【实施时间】 201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贺州市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强化国有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健全监控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派驻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财务总监管理机构派驻市属单位对其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财务活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能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掌握现代财务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知识。

  

  (四)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财会和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担任过正副总会计师、正副财务部长、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五条  财务总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下设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为正科级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录用。财务总监分招考录用、商调二种:

  

  (一)公开招考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总监,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商调。即从其他单位中通过人事部门对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人员直接调入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第七条  财务总监待遇。公开招考入编和商调进来的财务总监政治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个单位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连任最长不超过6年,但重大工程项目除外。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派驻有直系亲属担任派驻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审计负责人的单位。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务总监由市财务总监管理中心负责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和兼职。原则上每个派驻单位派驻1名财务总监,也可以1人同时担任若干个单位或项目的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管理中心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载入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财务总监职务,并依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给予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违法乱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派驻单位非工作用途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妨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性投资项目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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