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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农卫发[2012]27号
【颁布时间】 2012-04-11
【实施时间】 201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地区,要继续坚持完善新农合公示、信息公开等制度,健全投诉受理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参合人员参与管理,并积极为参合人员民主参与新农合管理创造便利条件,使参合人员的民主监督与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合力。

  

  各级卫生、保险监管、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因地制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新农合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参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医改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此项工作,做好必要的协调沟通,并及时监测分析进展情况和效果。

  

  
卫生部

  保监会

  财政部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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