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府公[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4-23
【实施时间】 201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对虎丘地区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造虎丘路东侧地块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接上页] 六、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一)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及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
(万元)
| 备注
| 大 病
| 危重病
| 3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其他类疾病
| 1~2
|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 残 疾(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 1级
| 3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2级
| 2
| 3级
| 1
| 4级
| 0.5
| 贫 困
|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 2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 低保家庭
| 1
| 低保边缘人群
| 0.5
| 特困职工
| 0.5
|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高 龄
|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
|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 0.8
|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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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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