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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2]8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12年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强化食品生产日常监管。继续推进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类分级分等监管制度,定期调整监管等级,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整合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各项职能,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电子监管软件系统,实现科学监管。落实“365食品安全行”的要求,加强对米、面、油、肉制品、奶制品、饮料、食盐等重点品种的监测。

  (三)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

  全面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切实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口,不断深入推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核发工作。全面推行食品经营户证照核发一体化工作。整合行政许可资源、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使个体工商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登记两者合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两项制度”,深入开发更适合经营户使用的“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提升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大力推进食品经营主体索证索票电子化、网络化的远程监管工作。大力推行食品经营者信息公示板制度。

  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继续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水平,新建改建城乡农贸市场45家。保持日常快速检测常态化,把快速检测作为基层工商部门现场监管执法和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技术手段,努力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实现城市社区、乡镇行政村全覆盖。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店的引导作用。加强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管,强化市场全天候检疫监管工作。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严格审批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承诺制,健全食品原料索证制度,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基本台帐。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监督结果以笑脸、平脸、哭脸形象公示,量化分级率达到90%以上。其中,餐饮企业、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100%。逐步建立学校食堂电子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完成1家省级示范县、2条省级示范街、11家省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建立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防控和预警机制,有效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管理,防止“地沟油”流入餐桌。继续做好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餐饮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省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部署,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治理整顿引向深入,集中整治问题多发、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场所和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点食品品种,严厉打击危害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饲料中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饮品中添加着色剂、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伪造、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食品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等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食醋、酱油、料酒、火锅底料等重点调味品的行为。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管理和整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六)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是一项民生工程,已被列为2012年苏州市民生服务方面的实事项目之一。市食安办(卫生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实施,实现“三统一”,即统一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平台,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监测任务,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全年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共约4.15万批次,其中市区抽检1.6万批次、五个县级市抽检2.55万批次,达到每年每千人4件的抽检水平。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高效传输、互通共享,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适时发布预警或消费提示,正确引导消费。

  结合2012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要求,配合省级食品中化学污染源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对本地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食品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上报、评估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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