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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投〔2009〕29号)明确“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落实相应保障资金,确保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维护专项工作的有效推进。为确保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度汛,各地务必于2012年5月30日前全面完成相关清淤、加固工作。 八、全力防范,多措并举,狠抓工矿企业汛期防灾措施落实 继续加强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重点强化对工程建设单位业主防灾职责的落实。要通过公示制度将已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告,加强社会监督约束力;通过督查制度,着力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地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对照评估报告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在建项目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告知制度,着力强化业主单位防灾责任意识;通过除险制度,着力强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科学实施,严防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针对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日益凸显的防灾高风险态势,各地要在汛期前全面组织一次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督促工程建设和工矿企业及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场址及施工工棚安全选址,避开有滑坡、垮塌、泥石流等灾害隐患的地段;对有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监测、避让或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隐患特别严重的,应及时采取临时避险或停工等措施,务必确保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安全度汛。 九、夯实基础,长效防灾,加快建设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各地要抓紧编制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加快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建设。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省政府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抓紧出台市、县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防治能力建设标准。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配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全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同时按照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尽快统一组织多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先行开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本地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组织、经费保障和灾害风险规避等情况。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防灾责任的落实、汛前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专职监测队伍的建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管理维护、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以及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贯彻落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等工作开展情况,于5月20日前报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