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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38号
【颁布时间】 2012-04-23
【实施时间】 201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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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加强残疾人教育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康复教育和义务教育。依托乡(镇)、村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康复和残疾预防,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知识普及、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康复服务,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加大托养服务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贴标准。开展残疾人文化学习和扫盲工作,鼓励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公共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康复身心,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十一)动员社会帮扶。继续开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开展“帮、包、带、扶”,督促帮助落实扶贫和救助政策,选择项目,筹措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经营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面向残疾妇女的各类培训,提供创业资金、项目扶持。人民军队、武警部队就地就近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有关部门实施的“农家书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业。通过慈善捐赠、社会募集、各界帮扶多渠道筹措扶贫资金。县、乡、村(社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点)将农村残疾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纳入工作内容。建立社会帮扶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领导。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扶贫规划。加大政策倾斜,在保证贫困残疾人享受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抓督导、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扶贫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扶贫规划同步实施;组织部门动员基层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状况;残联部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信息监测和反馈;民政部门将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医疗单位,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以及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医疗费用给予减免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贫开发资金,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住房项目中,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商务部门动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优先安置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加盟;农业和科技部门负责对贫困残疾人农业扶贫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各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康复扶贫贷款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其他形式金融信贷服务;宣传部门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家书屋”管理员工作。

  

  (三)发挥残联组织作用。各级残联要参与制定残疾人扶贫规划、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继续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残疾人扶贫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和专职委员作用,为残疾人扶贫提供组织保障。县级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贫困村互助社和农村经济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四)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完善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审计监管,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五)做好统计和监测。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列入政府扶贫统计、监测和检查范围,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对残疾人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扶贫规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动态监测。在规划执行中期和期末进行全面考核与绩效评估。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扶助残疾人政策法规和扶残先进典型、残疾人自强模范等先进事例,在全社会营造扶助残疾人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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