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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2]133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闽海渔〔2012〕133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12年全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对照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促使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要严格按照省厅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加快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省厅将渔船标准化建设作为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所占比重为30%,确保在年内实现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目标任务。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船东责任主体”的责任机制,真正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隐患,加大港口检查和海上巡查力度,重点抓渔船编队生产、值班瞭望、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上岗、船载终端开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禁止有隐患的渔船带病出海生产。二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适时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特别要严肃查处渔船超航区、超风级、超载航行作业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进出港签证等行为。同时,结合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护渔2012”、“打非治违”以及“三无”船舶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海上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三、强化安全预警应急处置。一是完善预警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做到春防雾、夏防台、秋冬防风浪、节假日防渔船载客。特别在寒潮、大风、大浪和大雾等极端天气多发时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海洋预报台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将大风、海浪和风暴潮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并督促渔民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及时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接到险情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一旦发生水上事故能够得到迅速控制和有效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强化渔船编组联队。要充分发挥当地乡镇、居委会、渔村、渔业协会等机构和群众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渔船严格落实编队联组航行、作业制度,保证同出同归,进一步提升海上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健全完善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渔船自动识别和渔船信息化管理“三网合一”系统,加快整合沿海设区市、县及重点渔港共75个指挥平台的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系统,以进一步强化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提升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2〕92号),进一步规范明确有关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内容,使渔业安全事故的立案调查落实到位,违法违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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