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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12]14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7
【实施时间】 2012-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

  (闽司〔2012〕141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

  

  (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

  

  (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起草和论证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综合性、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厅法制工作部门牵头起草,有关处室参加。

  

  负责或牵头起草工作的业务主管处室、厅直属单位、法制工作部门为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机关、具体规范和工作程序、施行日期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文说明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符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并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一)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厅的法定职权范围;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定本机关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表述和用语规范、准确、简练,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五)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在部门网站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内有关单位业务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见,由主办单位报请分管厅领导协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厅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与国家政策及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相冲突;

  

  (四)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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