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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格式、用语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向主办单位反馈。 厅法制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主要内容有异议,或者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不成熟的,经其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提出缓办或者重新起草的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草案说明,由主办单位报其分管厅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公文处理流程办理,经其分管厅领导审核后,呈送厅长签发。 第四章 公布和备案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事项之一。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统一由厅办公室或主办单位通过本厅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阅、参与和监督。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一式八份送交厅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司法部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电子文本。 第十九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厅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政府和司法部。 第五章 评估、修改和清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所涉事项的业务处室应加强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评估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厅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本厅名义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同时将清理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 清理结果应当包括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予以修改: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 (二)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的; (三)原定的主管机关、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者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的; (四)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增减、变更相应内容的; (五)有其他需要修改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对同一事项再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的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程序重新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起草、报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修订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厅2000年11月6日制定的《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