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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财税政[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九)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津财采〔2012〕15号)

  (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津财采〔2012〕15号)

  (十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财库〔2011〕181号)

  (十二)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财库〔2011〕181号)

  (十三)《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会〔2011〕20号)

  二、税收政策

  (一)流转税

  1.增值税

  (1)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由100元调整为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2)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8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9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112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126元。前款所述单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客运出租汽车。(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3)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1号)

  (4)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二)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财税〔201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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