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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财税政[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6
【实施时间】 201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2.个人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11〕62号)

  (三)财产和行为税

  1.印花税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

  (四)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国发〔2009〕36号)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关税〔2011〕71号)

  三、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单位:元

  

行业

类型划分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1、农林牧渔业

小型

500万>营业收入≥50万

 

 

微型

营业收入<50万

 

 

2、工业

小型

2000万>营业收入≥300万

300人>从业人员≥20人

 

微型

营业收入<300万

从业人员<20人

 

3、建筑业

小型

6000万>营业收入≥300万

 

5000万>资产总额≥300万

微型

营业收入<300万

 

资产总额<300万

4、批发业

小型

5000万>营业收入≥1000万

20人>从业人员≥5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0万

从业人员<5人

 

5、零售业

小型

500万>营业收入≥100万

5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10人

 

6、交通运输业

小型

3000万>营业收入≥200万

300人>从业人员≥20人

 

微型

营业收入<200万

从业人员<20人

 

7、仓储业

小型

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100人>从业人员≥2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20人

 

8、邮政业

小型

2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300人>从业人员≥2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20

 

9、住宿业

小型

2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10人

 

10、餐饮业

小型

2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10人

 

11、信息传输业

小型

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从业人员<10人

 

1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小型

1000万>营业收入≥50万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营业收入<50万

从业人员<10人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小型

1000万>营业收入≥100万

 

5000万>资产总额≥2000万

微型

营业收入<100万

 

资产总额<2000万

14、物业管理

小型

1000万>营业收入≥500万

300人>从业人员≥100人

 

微型

营业收入<500万

从业人员<100人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小型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8000万>资产总额≥100万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

资产总额<100万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小型

 

100人>从业人员≥10人

 

微型

 

从业人员<10人

 



  注:划分企业类型时其下限必须同时满足两条件,上限至少满足一个条件,农林牧渔业与其他未列明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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