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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要加强抢救设施设备的硬件建设,建设一支训练有素、反应快捷的会诊抢救综合专业队伍;要随时做好急救准备,在接到会诊通知后,根据孕产妇的病情需要,及时赶至现场或接受转诊,并做好接诊急救的准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要加强与对口区(县级市)工作平台建设,建立沟通工作机制,确保转诊、会诊与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参与对口区(县级市)医疗机构技术培训和病例分析等业务活动。 (五)采供血机构。要保障医疗机构抢救急危重孕产妇时临床用血的安全、及时、有效。 (六)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保障医疗机构转运急危重症孕产妇的安全、及时、高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制定辖区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辖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对口的市级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相关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院内急救领导小组,负责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组织管理工作;要成立院内急救专家小组,负责会诊、现场救治、培训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经费保障。市财政对承担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的医疗机构部分工作经费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组织管理,专家会诊、接诊,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等。区(县级市)要将区域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各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要在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和分配机制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监测评估。各医疗机构加强对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信息收集、整理、汇总与相关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急危重症孕产妇接诊与出诊、抢救、转运与反馈、危重症与死亡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工作情况记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对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的评估,积极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各区(县级市)要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统一制作全市或辖区的宣传折页,指导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孕产期系统保健、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等工作宣传。 附件1: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布点与对口救治管理安排表 附件2:广州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附件1:重症孕产妇救治机构布点与对口救治管理安排表
附件3 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是发生孕产妇死亡的高危人群。为了解广州市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开展情况,将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实行属地化分级监测管理,以实现危重症孕产妇及早综合救治,减少危重症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有效控制和降低广州市孕产妇死亡率。 一、监测对象和范围 (一)监测对象:在医疗诊疗活动中接诊的孕产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则为监测对象: 1. 病情危重,需启动院内抢救小组的孕产妇; 2. 病情危重,需请上级医院或外院会诊的孕产妇; 3. 病情危重,需转院救治的孕产妇。 (二)监测范围 采用以医院为基础的监测方法,广州地区所有取得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均为监测医院。 二、监测资料的收集 (一) 报告时间和程序 监测医院发生危重症孕产妇个案的,须在发现危重症孕产妇后1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妇幼保健院报告个案信息。 辖区妇幼保健院对需要跨区组织救治或转送至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个案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妇儿中心。 辖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向市妇儿中心报辖区内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基本情况数据。 (二)报告形式: 可采取电话上报、传真上报或电子邮件等报告形式。 (三)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参照《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附件1)相关内容,根据报告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并自存底稿存档备查。 三、组织管理与各级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市级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区级以下救治机构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