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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妇社[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妇儿中心为全市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及上报,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为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问题,向市卫生局提出可行性建议。

  

  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医院危重症孕产妇监测报告、质控及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录入和上报;及时发现为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的问题,向区(县级市)卫生局及市妇儿中心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监测医院

  

  1. 按照本监测方案要求对本院产检门诊、急诊或病房等部门发生的危重症孕产妇进行监测报告;

  

  2. 成立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小组,建立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负责本院危重症孕产妇抢救工作;

  

  3. 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病例讨论制度,在完成救治工作的7个工作日内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完成危重症孕产妇病例讨论。

  

  四、发生孕产妇死亡(除外猝死突发死亡)但未进行危重症监测上报的,在年度母婴保健技术质量督导内予扣分处理。

  

  附件3-1

  

  

广州市危重孕产妇个案上报表

填报医院名称

转送上级医院名称

姓名

年龄

住院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身份号号码

入院日期

转出日期

建册孕周

产检次数

妊娠期高危因素

孕产史

分娩情况

诊断(详细)

转归

一般

严重(请写明因素)

剖宫产次

是否分娩

分娩孕周

分娩地点

顺产

剖宫产

阴道助产

分娩期并发症

孕产妇

围产儿

治愈

死亡

存活

死胎

死产

新生儿死亡

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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