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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资发[2012]10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10号)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

  《北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国资系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和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第六条  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可以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仍然有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不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相应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评审企业法律顾问助理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  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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