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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纳入备案名单后实施的项目,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需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1年1月以后),且未申请享受过国家或省的资金奖励。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凡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其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内项目除外),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属申报范围: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或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封皮格式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编制说明见附件2)。 主要内容包括: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备案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该表可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备案后直接打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项目概述;技术原理;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项目投资额及回收期;商业模式;融资渠道。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四)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节能服务公司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 (五)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验收原件); (六)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七)项目验收报告(双方验收); (八)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项目改造前后能耗实测数据; (九)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财务经营状况(提供公司资金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十)本项目近两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