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农财字[2012]22号
【颁布时间】 2012-04-13
【实施时间】 2012-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

  (鲁农财字〔2012〕2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财政局,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2012年“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农村带头人和创业人才培养。经研究,2012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现就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2012年计划培训各类农村创业人才17100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6000人(含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社经营管理人员800人),农村创业带头人5000人(含“第一书记”所在村两委成员1000人),农村初始创业者5900人,乡村之星200人(培训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培训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财务管理人员以及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社理事长和财务管理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农村创业带头人。农村村两委成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农村初始创业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基础和专业技能,创业愿望强,能起到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农民。重点培训外出务工返乡青年、复员军人、村组干部和有志于在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乡村之星。我省评审认定的两届乡村之星。

  二、培训学校及任务分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训。由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等5所涉农大专院校承担,分片培训。其中:山东农业大学负责泰安市及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社理事长和财务人员培训、“第一书记”所在村两委成员培训,培训2400人;青岛农业大学负责枣庄、济宁、临沂3市,培训2200人;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负责济南、德州、聊城、滨州4市,培训2200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淄博、潍坊、莱芜、菏泽4市,培训2200人;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负责东营、烟台、威海、日照4市,培训2000人。

  (二)农村初始创业者培训。由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济宁农校、东营技师学院等3所涉农大专院校承担。其中: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德州、滨州、聊城等12市,培训4500人;济宁农校负责枣庄、济宁、菏泽3市,培训1100人;东营技师学院负责东营市,培训300人。

  (三)乡村之星培训。培训200人,由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

  上述培训任务与中央阳光工程安排我省的培训任务统筹考虑,相关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训,省财政按人均12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农村初始创业者培训,省财政按人均2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培训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拨付给各培训学校。

  乡村之星培训,省财政按人均7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省农业厅,专项用于教师授课补助、培训教材及耗材、培训场所租用、学员组织、学员食宿、学员回访等方面的支出。

  四、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创业带头人的培训内容,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设置。具体培训课程由省统一研究确定,培训时间安排7天。各培训学校要根据省确定的统一课程选聘教师,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

  农村初始创业者的培训,按照国家培训规范的要求安排培训课程、选聘师资、组织教学,培训时间20天,安排120课时。

  乡村之星的培训,采取举办论坛、高校集训、现场观摩等方式开展高端培训。

  五、工作要求

  各培训学校与有关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一)方案制定。培训学校要积极与有关市、县(市、区)联系,确定培训班次和开班时间,每班次学员不得超过100人。要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班次、培训时间、授课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培训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备案。

  (二)学员组织。各培训学校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主动做好学员的组织招生和报名工作。市、县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培训学校做好学员推荐、报名组织等工作,为学校开展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