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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9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的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可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类违法行为: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同上。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表现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