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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7)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8)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表现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类违法行为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类违法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