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4-12
【实施时间】 201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上页]


  (6)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7)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8)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类违法行为: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表现为: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类违法行为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可以处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类违法行为

  

  (一)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二)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五)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基准: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