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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重点工作。2012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继续组织实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为做好第三批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粤发改高技术〔2011〕191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1〕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资金的集中投入和竞争择优配置,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综合效益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推动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抢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高点。 二、总体要求 (一)项目必须具备创新驱动和产业带动能力,符合中(长)期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趋势,整体水平达到国内一流,与国际领先水平基本同步,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二)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多家单位整合优势资源共同申报。项目实施地应在广东省内。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已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五)符合粤财工〔2010〕276号文、粤发改高技术〔2011〕191号文、粤财工〔2011〕218号文等规定以及《广东省第三批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的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附件2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准备相关附件,并将申请报告及附件送交所属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委)、财政(税)局(委),省属企业(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送交本系统主管部门。 (二)审核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局(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后,联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推荐;省属企业(单位)和中央驻粤单位对本系统项目进行审核后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推荐。推荐时请随文附上汇总表(附件3)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一式十份),所有资料请于2012年5月10日下午5时前统一送到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评审机构(机构名称及地址稍后将在省发展改革委网页的“通知公告栏”中公布,请及时关注)。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各地(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 附件: 1. 广东省第三批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 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3. 第三批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推荐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第三批新能源汽车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专题一:整车项目 (一)申报领域 中混以上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车型开发及生产项目。(编号101)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形成较大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专用车)项目形成年生产能力1万辆以上,客车项目形成年产生产能力2000辆以上;企业有较为健全的自主创新平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2. 申报单位为省内注册的企业并符合新能源汽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应具备整车生产资质,车辆生产地在广东省境内。项目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能在2015年前完成车辆定型及产业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