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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申报单位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 专题二、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领域 1. 电动汽车用整车控制系统。(编号201) 控制软件按照国际主流开发流程进行开发,硬件设计达到最新的国际汽车功能安全iso26262的asilb级标准,并且具有在线刷新、硬件驱动、故障诊断、安全保护、网络通信等功能,电磁兼容性、防护等级、抗振、诊断满足国家标准,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5000小时。 2.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及其管理系统。(编号202) 能量型动力电池组能量密度不低于80wh/kg,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循环寿命达到1500次,可靠性满足整车集成要求,安全性、电磁兼容性满足国家标准或规范。产品已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配套的优先支持。 3.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编号203) 混合动力汽车电机功率密度不低于1.2kw/kg,纯电动汽车电机功率密度不低于2kw/kg;驱动系统效率≥94%,系统的高效区(效率>80%)≥70%;扭矩从0增大到最大扭矩的90%的时间≤50ms,输出扭矩误差不超过±5%或者±1nm,工作环境温度-40℃-85℃,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等满足gb/t 18488。产品已用于电动汽车整车配套的优先支持。 4. 电动汽车用大功率电子器件或功率模块(如igbt等)。(编号204) 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寿命>10年。 5. 动力锂离子电池用正负极材料。(编号205) 动力锂离子电池用正负极材料产能超过2000吨。正极材料比容量≥140mah/g,循环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 6. 电动车用变速系统。(编号206) 可实现电动汽车传动系统变速机构的电控自动换挡,换档动力中断时间客车<1.2s,乘用车<0.9s,变速器传动效率≥94%,总成使用寿命可达15万公里以上。 7. 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编号207) 制动能量回收对整车燃料经济性改善幅度在15%以上;平均故障间隔里程乘用车≥10万公里,客车≥15万公里。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省内注册的企业并符合新能源汽车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 2.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50%,并能在3年内基本建成投产。 3. 申报单位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4. 核心产品的技术性能基本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专题三:标准体系建设 (一)申报领域 完成电动汽车相关标准制定。(编号301)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为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申报单位须具有该领域研究经验、相应的研究成果、协调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的资源和技术保障渠道,并具有畅通的获取研究所需国内外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信息的渠道,以及具有类似数据库平台开发的成功案例与保持运营和维护的能力。 3. 组建专门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产业技术标准联盟,开展国内外先进标准研究并根据电动汽车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与路线图提出我省标准立项计划;系统性开展整车、系统及部件、基础设施等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开展产业标准推广工作,对产业技术标准的水平进行评定,对标准的实施效益进行评估;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培养标准化人才。 4.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2015年前完成《电动汽车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与路线图(2011-2015年)》中提出的72项标准制定,形成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 专题四:示范应用项目 (一)申报领域 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开展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和整车租赁、电池租赁以及充/换电等多种商业模式探索。(编号401) ①整车购买或租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以及物流货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或大型企事业集团购买50辆以上的电动汽车;或为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以及物流货运等公共服务领域或大型企事业集团提供电动汽车整车租赁服务,在一个城市可提供使用的电动汽车数量不少于50辆,并协调建设相应规模的充电设施。 ②电池租赁业务:在一个城市可为50辆以上的电动汽车提供电池租赁业务,并协调建设相应规模的充电设施。 ③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已有的电动汽车规模和发展规划,建设相应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