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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2]47号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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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2015年起,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既要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规范统一;又要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解决当前基层对全科医生的急切需求,力争从2012年起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一)加强在岗医生转岗培训。过渡期内,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临床或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和省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的,执业范围可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省卫生厅、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省教育厅、卫生厅负责)

  

  (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三、科学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

  

  适应城乡居民健康需求,统筹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培养规模,强化政府在建设全科医生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全科医生培养的统筹规划。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根据全科医生培养目标和任务,在继续实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的同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教育部门制定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省编办负责)

  

  (二)落实全科医生岗位和编制。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岗位。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时优先招聘全科医生。(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

  

  (三)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中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医学高等院校要重视全科医学师资力量的建设,保证全科医学教学质量。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局负责)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着眼加快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严格全科医生执业准入条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

  

  (一)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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