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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群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居民数量,保证服务质量。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要求,逐步建立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要按国家规定,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五、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实行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 (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设立专项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加大补助力度。(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