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用足用好建设用地政策 各地要在现有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挖掘用地空间,提高用地效率,妥善解决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用地问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工作。 (一)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参照《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528号)精神,将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由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积极主动服务,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审查名镇名村建设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加快审批进度。 (二)科学安排建设用地布局。从2011年开始,我省正式实施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统筹安排各镇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落实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用地。 (三)保障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省优先安排涉及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各地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按不少于6%的比例单列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平台,整合人力、资金、政策资源,将村镇建设与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高寒山区移民、矿区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政策结合起来,与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相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相配套,形成政策叠加效益,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力。 (四)落实“三旧”改造政策。加强对镇、村“三旧”改造工作指导,强化工作合力。加快“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备案。抓好村庄整治改造示范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控规修编、争议调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三旧”改造有序、有效推进。要妥善处理“三旧”改造与文化遗产、历史文物、古村落保护的关系。 (五)加大建设用地流转力度。鼓励合作合资,引入社会资金,盘活集体建设用地,解决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用地需要。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实际存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由隐形、自发引入规范、法治的管理轨道,努力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促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 (六)切实防治地质灾害。各地对纳入地质灾害环境治理、整治和搬迁规划的村庄,要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积极申报国土部门专项补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协助做好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改造选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群众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七)加快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制订完善优惠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村集体及社会资金参与,对旧村、空心村等进行统一规划改造,建成具有岭南特色的村民居住小区。推行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鼓励村民进城镇居住,并通过对旧村、空心村采取复垦、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解决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用地指标需要。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推广稻田立体种养、“猪-沼-果”物能循环再生、丘陵山区立体种养、基塘结合等农牧林种养结合的生态健康种养殖模式和养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农业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模式。开展村庄综合整治,消除村庄垃圾污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长效保洁机制和“民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整治村庄污水乱排放,采用沼气池、生物氧化池和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整治农村畜禽污染,实行人畜分离。鼓励有条件地方,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统筹解决。要组织发动群众在村庄周围、村道两旁、房前屋后统一规划种植绿化树木、果树、花草等,建设农村生态景观点,提升农村绿化美化水平。 六、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各地推进名村示范村建设,要在强化村党组织、村委会职能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事民办、民事民治为原则,在自然村建立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或筹委会,让农民在名村示范村建设中有发言权、决策权、监督权,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整合支农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村庄基本公共服务,形成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良性机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