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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证审[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5
【实施时间】 2012-04-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证审【2012】55号)


  

  为适应价格评估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行为能力,我们制定了《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系。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价格评估行业发展需要,提高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指从事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学识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是指依申请人申请,由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申请人价格评估行为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确认,颁发《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工作。

  

  第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经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取得《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可从事相应价格评估专业工作。

  

  第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按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设为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和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可向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认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统一协调全国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本地区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九条  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由省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认证标准、统一培训大纲、统一教材,分级实施。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统一样式。国家和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分别印制。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可以申请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一)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七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五年;

  

  (二)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三)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

  

  (四) 不具备上述学历,但按照省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四年。

  

  第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

  

  (一)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两年;

  

  (五) 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具有两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一年;

  

  (六) 不具备上述学历,但按照省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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