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 已取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连续从事价格评估相关工作满三年。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和证书送达。 第十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资格认证时,应由本人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内容包括: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 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 (三) 所在单位同意证明; (四) 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合格证明; (六) 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初审单位初审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条件。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审通过: (一) 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 在价格评估及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以上处分或注销认证证书,自处罚决定或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至申请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四)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初审单位根据初审情况,在《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初审完成后,初审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并将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材料内容包括: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初审合格人员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 (二)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三) 申请人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 审核初审单位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 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 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核单位应根据审核结果,在《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通过高级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颁发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实行审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内容变更的,须及时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价格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 (一)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的; (二)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未按时办理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的; (三) 依法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专业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