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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4958 83084975 83084769(传真) 附件:1.2012-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 4.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2012-2014 年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第一包:乘客电梯(含消防梯、医用梯)
第二包: 货梯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电梯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电梯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供应商项目 。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限额以内(即单项合同金额120万元以下)项目的电梯供应及有关服务。 4.2用户采购《电梯定点产品目录》中的货物,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对应报价应为向用户供货的最高限价。乙方保证按照《投标货物规格一览表》中承诺的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供货合同为准。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