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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财资便字[2012]66号
【颁布时间】 2012-04-27
【实施时间】 201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三次(含三次)的。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李喆 王志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电话: 83084975 83084958

  传真: 83084769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精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其它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8822681

  传真:010-68437040

  联系人:刘莹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原金玉大厦)写字楼19层

  电子信箱:liuying@guaranty.com.cn

  15.4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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