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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的要求,在总结2011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局决定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域 (一)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农业区; (二)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二、申报区域的申报条件 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主导行业排在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发展成熟;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工作任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区域开展创建。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考核申报区域进出口相关指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组织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审核,并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申请筹建工作安排。 1. 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及《“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于二季度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 申报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三季度前组织申报区域政府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3. 考核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组织对申报区域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并报省级“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4. 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5. 论证答辩。质检总局对申报区域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申报区域陈述情况,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6. 批准筹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意见批准筹建并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指导。 (二)申请验收工作安排。 1. 筹备建设。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工作,并撰写《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报告》;在3个月内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附件2),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上报质检总局。 2. 跟踪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区域创建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报质检总局备案。 3. 申请验收。申报区域经过自查认为达到要求,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书》(附件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形成向质检总局申请验收的推荐意见。 4. 现场审核。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根据审核验收细则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5. 公示批准。根据专家现场审核结果,质检总局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批准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6. 命名授牌。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和动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区域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地区(区域)参与示范区的创建。要积极推动农业、服务业产业园区参与示范区的创建,力争一、二、三产业的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