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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6
【实施时间】 201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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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范肺结核患者治疗。各级结核病诊治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肺结核临床诊断治疗路径标准进行抗结核治疗,合理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尤其是二线抗结核药物。全面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治疗患者,积极引进有效的新抗结核药物,优化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愈率。对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研究对肝功能异常者进行免费保肝等辅助治疗。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和手段,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实施督导治疗,积极开展肺结核患者关怀活动。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地级以上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省、市和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与管理。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监测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监测,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治疗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各项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五)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各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要做好结核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工作,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监测信息,认真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当地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结合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将流动人口、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等结核病防治纳入监测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抗结核药物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抗结核药物的质量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一级医院和二级非结核专科医院不得销售抗结核药品,药品零售单位必须凭处方销售抗结核药品。加快国产抗结核新药及新剂型的推广使用。

  

  (七)加强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的感染控制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工作相关制度及设施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技术培训,为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医生和相关人员提供相应防护知识。

  

  (八)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社会广泛动员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宣传活动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加强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工作。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科技园区和疾病控制机构形成产、学、研、用联盟,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支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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