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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4-26
【实施时间】 201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工作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各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水平。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申请、引进国际赠款,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以慢性病中心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行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诊断及治疗、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转诊、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的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和评估

  

  各地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责任。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自(抽)查,对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措施和政策,并于2015年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执行规划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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